先對齊計算模式同輸入
金管局把私人貸款主要分為「分期貸款」和「循環貸款」。分期貸款按貸款金額計算全期利息,一般以「每月平息」計算,借款人在協定的利息、期數及金額下每月等額還款;循環貸款則按已動用金額逐日計息,可提取或償還部分款項,並設有每月最低還款額。
要將三個結果對得返,分期模式應輸入貸款本金、還款期數、每月還款額、月平息或適用利率、年利率及其計算方法、計息基準與日數,以及所有費用和收費。手續費、服務費只是相關費用的例子。《銀行營運守則》第19.2(a)至(c)條涵蓋利率會否改變、利息基準、支付時間、日數和適用費用;第19.5條亦要求採用一致的日數基準。計算循環貸款時,本金應按已動用金額處理,而非把可動用額直接當作計息本金。
月供點樣計出來
以下全部是金管局教學示例,並非任何機構報價,只適用於借款200,000港元、分12個月還款、每月平息率為0.31%的「78法則」:
- 每月利息:200,000港元 × 0.31%=620港元
- 全期利息:620港元 × 12=7,440港元
- 每月還款額:(200,000港元+7,440港元)÷ 12=17,287港元
「78法則」在這個示例中,是把已計出的全期利息按月攤分:全期利息 × 尚餘還款期數 ÷ 還款期數總和。首月利息是7,440港元 × 12 ÷ 78=1,145港元,餘下16,142港元則償還本金。
期數改變,攤分基礎也會改變。12個月的期數總和是78;24個月是300;36個月是666。因此,工具若採用循環貸款的逐日計息、不同日數基準、費用口徑或已變動利率,便不能直接與上述78法則示例比較。個別銀行亦可採用不同方法分攤每期還款中的利息及本金,應以實際還款表核對。
總利息與總還款額點分開
在每月等額還款、期內利率不變,而月供只包含本金和利息的同一口徑下:
總還款額=每月還款額 × 還款期數
總利息=總還款額-貸款本金
上述金管局示例的全期利息是620港元乘12個月,即7,440港元;總還款額則是200,000港元本金加7,440港元利息。若貸款費用不包含在月供內,應按實際條款另列,不能把費用當成「總利息」。循環貸款會隨提取及償還而改變已動用金額,也不宜硬套固定月供乘期數的公式。
點解比較時要用實際年利率
金管局指出,實際年利率是按年利率展示產品所收取利息及相關費用的參考利率,能反映實際借貸成本。因此,不能只憑「零利息」、每月平息或分期月供判斷借貸成本。
《銀行營運守則》第12.1條要求在合適情況下列明年利率,讓客戶比較不同利率結構;第12.2條要求機構備妥年利率計算方法的查詢答覆,並採用業內公會指引所列方法。第19.3條進一步要求就注明到期日的個人貸款列明不同期限的年利率;期內有多項利率時,按有關指引列明實際年利率。計算器不應自行把月平息簡化為實際年利率,而應按機構披露的年利率、費用和日數口徑核對。
利率或收費變動後的檢查步驟
《銀行營運守則》第19.2(a)條要求披露期內利率會否更改;若利率參考其他利率,第19.6條要求在可行情況下通知客戶參考利率變動。假設有變動時,應更新適用利率、尚餘期數、尚欠本金、還款安排、計息日數及費用口徑,再重新計算。
核對時應依序確認:
- 沒有把分期與循環貸款模式混用。
- 本金是原借款額或實際已動用金額。
- 每月還款額、期數及還款表一致。
- 在等額還款口徑下,月供乘期數能否對上總還款額,再減本金得到總利息。
- 實際年利率是否已包括同一筆貸款的利息、相關費用,並採用已披露的計算方法。
月供及總利息是還款表上的金額計算;實際年利率是年度成本比較指標,兩者不是同一單位,也不應把實際年利率當成「總還款額減本金」的結果。
常見問題
計算器會否直接得出演批核結果?
不會。《銀行營運守則》第19.1條要求機構進行信貸評估,並考慮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及其他資料;計算器的數學結果不能代替信貸評估。
《銀行營運守則》是否就是《放債人條例》?
不是。《銀行營運守則》由業界公會自願發布,並非法定守則;《放債人條例》是另一條法例。
提前清還貸款要問清楚甚麼?
第19.2(g)條要求披露提前還款的收費或終止費用。官方78法則示例不能計算某筆貸款提前清還可節省多少,具體金額須按實際條款查證。
還有哪些條款可能影響還款?
第19.2(f)至(h)條涵蓋即時還款的凌駕性權利、抵押品、逾期還款罰款,以及機構行使抵銷權的情況。這些內容不能由月供計算器推算。
上載月供單或結餘前要留意甚麼?
《銀行營運守則》第8.1及8.2條要求機構把客戶銀行事務視為私隱及機密資料,並遵守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。使用計算器前,亦應查看該服務本身的資料收集及保存安排。